刘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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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参保险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通过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登记表);
2、如申报完毕后系统提示需等待中心审核的,请5个工作日内且当月20日前查询审核结果,审核成功的,请及时通过单位编号和密码进行增员操作。20号及20号前办理登记为当月参保,20号以后办理登记为次月参保。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通过网上申报成功的无需打印,窗口申报的需要打印申请表);
2、营业执照(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办理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有关政府文件或批文(机关事业单位)/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在非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他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等证明文件(其中属于宗教事务部门的还需 出具教职人员身份证明及其他规定材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加载了统一信用代码证的,此项无需提供);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印鉴卡或基本存款账户或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对账单;
5、居民身份证(经办人)。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本单位及其职工的登记、缴费等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和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请认真详细阅读上述须知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的部分,点击“同意”,表示您知悉并同意上述内容,我局将依法依规为您提供网上办理服务。经过您同意的须知内容可能作为产生法律争议时的证据材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应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 金税盘、税控盘或Ukey | |||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 |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 1份 | ||
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 1份 |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 1份 | ||
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1份 | ||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 |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 1份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 |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 1份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 转移单》 | 1份 | ||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1份 | 报备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 |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 ||||
(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 ||||
(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 或报查联 | ||||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1份 | 报备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 1份 | ||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1份 |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纳税人 |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 1份 | 报送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机关确定 | |
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 | 金税盘、税控盘或UKey | |||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 1份 |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小微企业免征规定: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自2021年4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1.自2021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该表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4.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建立并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X≥4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3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00 | 1000≤X<200000 | 100≤X<10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1<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z≥12000 | 8000≤z<12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银行业专营机构等。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其他分类。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供应商是向企业及其竞争对手供应各种所需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包括提供原材料、设备、能源、劳务等。它们的情况如何会对企业的营销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如原材料价格变化、短缺等都会影响企业产品的价格和交货期,并会因而削弱企业与客户的长期合作与利益,因此,采购人员必须对供应商的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透彻的分析。供应商既是商务谈判中的对手更是合作伙伴。
供应商分类是对供应商系统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它决定着哪些供应商你想开展战略合作关系,哪些是维持现状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战略供应商
对公司有战略意义的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技术复杂、采购周期较长、性能至关重要,他们可能是唯一供应商,也可能有替代,但替换成本高、风险大,采购金额不一定是较大,但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2)合作供应商
采购金额较大并且者双方合作比较紧密,双方地位均等,在技术交流、计划管理等方面能够建立互惠互利、信息共享。
(3)交易供应商
社会通用性较强,双方建立在交易基础上,还没有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作,并且有供应商马上可以替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
(4)保持供应商
社会通用性较差,物料种类较多,双方未形成紧密合作关系,配合度、相应速度较差,考虑渠道切换周期较长,暂时保持现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开发新渠道的供应商。
一个好的供应商的标准,最根本的就是其产品好。而产品好,又表现在:一是产品质量好;二是产品价格合适;三是产品先进、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四是产品货源稳定、供应有保障。这样的好产品,只有那些有实力的企业才能够生产出来。因此一个好的供应商需要具备以下一些条件:
(1)优秀的企业领导人
有了优秀的领导人,企业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
(2)高素质的管理人员
企业有了高素质、有能力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才有效率、充满活力。
(3)稳定的员工群体
企业员工的稳定性,能保证产品品质的稳定,流动性过大的员工群体,其产品品质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4)良好的机器设备
良好的机器设备,其产品品质更能加以保证。
(5)良好的技术
企业不单要有素质高的管理人员和良好的管理,还应有经验丰富有创新的技术人员,只有技术不断改善创新,才能使产品品质更加有保障,材料成木不断下降。
(6)良好的管理制度
激励机制的科学、管理道的畅通以及各种管理制度的健全能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从而保证其供应商整体是优秀的,其产品品质是优质的,其服务是一流的。
(7)地理位置
供应商的地理位置对库存量有相当大的影响,如果物品单价较高,需求量又大,距离近的供应商有利于管理。采购方总是期望供应商离自己近一些,或至少要求供应商在当地建立库存,地理位置近,送货时间就短,意味着紧急缺货时,可以快速送到。
(8)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供应商的信誉,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该选择一家有较高声誉的经营稳定的以及财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同时,双方应该相互信任,讲究信誉并能把这种关系保持下去。
(9)售后服务
良好的售后服务是建立和维护供需双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关键,同时,也为供需双方就产品质量等其他方面的信息交流提供了条件。
(10)供货提前期
为了应付一些紧急缺货情况的发生,供应商的供货都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提前期。
(11)交货准确率
供应商供应的商品的返退率要低,即交货的准确率要高。
(12)快速响应能力
随着信息技术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供应商对客户的需求信息的响应力比传统管理下的供应商的响应力要高许多倍,从而大大提高了供应商对客户需求变化的适应能力,所以供应商对客户信息的响应能力如何是评价供应商的一项重要因素。
步骤1:分析市场竞争环境(需求、必要性)
分析的目的在于找到针对哪些产品市场开发供应链采购合作关系才有效,必须知道现在的产品需求是什么,产品的类型和特征是什么,以确认用户的需求,确认是否有建立采购合作关系的必要,如果已建立了采购合作关系,则根据需求的变化确认采购合作关系变化的必要性,从而确认供应商选择的必要性。同时分析现有供应商的现状,分析、总结企业存在的问题。
步骤2:建立供应商选择目标
企业必须确定供应商评价选择程序如何实施,信息流程如何,谁负责,而且必须建立实质性、实际的目标。其中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是主要目标之一。
步骤3:建立供应商评价选择标准
供应商评价选择的指标体系是企业对供应商进行选择的依据和标准,不同行业企业产品需求,不同环境下的供应商评价应是不一样的,但一般都涉及到供应商的业绩、设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质量控制、价格、成本控制、技术开发、用户满意度、交货协议等方面可能影响供应链合作关系的方面。
步骤4:建立评价小组
评价小组组员以来自采购、质量、生产、工程、财务等与采购合作关系密切的部门为主,组员必须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评价小组必须得到企业最高领导层的支持。
步骤5:供应商参与
一旦企业决定实施供应商评价,评价小组必须与初步选定的供应商取得联系,以确认他们是否原意与企业建立采购合作关系,是否有获得更高业绩水平的愿望。
企业应尽可能早地让供应商参与到评价的设计过程中来,但由于企业的力量和资源有限,企业只能与少数的、关键的供应商保持紧密的合作,所以参与的供应商应是尽量少的。
步骤6:选择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的一个主要工作是调查、收集有关供应商的生产运作等全方面的信息。在收集供应商信息的基础上,就可以利用一定的工具和技术方法进行供应商的评价,并可根据供应商的评价结果,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来选择合话的。如果选择成功,则可开始与供应商实施采购合作关系,如果没有合适的供应商可选,则返回步骤2重新开始评价选择。
步骤7:实施采购合作关系
在实施采购合作关系的过程中,市场需求将不断变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及时修改供应商评价标准,或重新开始供应商评价选择。在重新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应给予旧供应商足够的时间适应变化。
物流园区将众多物流企业聚集在一起,实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物流技术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共享相关设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规模效益。
其内涵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物流园区是由分布相对集中的多个物流组织设施和不同的专业化物流企业构成的具有产业组织、经济运行等物流组织功能的规模化、功能化的区域。这首先是一个空间概念,与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概念一样,具有产业一致性或相关性,拥有集中连片的物流用地空间。
(2)物流园区是对物流组织管理节点进行相对集中建设与发展的具有经济开发性质的城市物流功能区域。作为城市物流功能区,物流园区包括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运输枢纽设施、运输组织及管理中心和物流信息管理中心等适应城市物流管理与运作需要的物流基础设施。
(3)物流园区也是依托相关物流服务设施,进行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和改善企业服务有关的,流通加工、原材料采购和便于与消费地直接联系的生产等活动的具有产业发展性质的经济功能区。作为经济功能区,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满足城市居民消费、就近生产、区域生产组织所需要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现代物流园区从大的方面讲,主要具有两大功能,即物流组织管理功能和依托物流服务的经济开发功能。
作为城市物流功能区,物流园区包括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运输枢纽设施、运输组织及管理中心和物流信息中心以及适应城市物流管理与运作需要的物流基础设施;作为经济功能区,其主要作用是开展满足城市居民消费、就近生产、区域生产组织所需要的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物流园区的内部功能可概括为8个方面,即综合功能、集约功能、信息交易功能、集中仓储功能、配送加工功能、多式联运功能、辅助服务功能、停车场功能。
其中,综合功能的内容为:具有综合各种物流方式和物流形态的作用,可以全面处理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配送等作业方式以及不同作业方式之间的相互转换。
(1)多模式运输手段的集合
多模式运输方式即多式联运,以海运-铁路、公路-铁路、海运-公路等多种方式联合运输为基本手段发展国际国内的中转物流。物流园区也因此呈现一体化枢纽功能。
(2)多状态作业方式的集约
物流园区的物流组织和服务功能不同于单一任务的配送中心或具有一定专业性的物流中心,其功能特性体现在多种作业方式的综合、集约等特点,包括仓储、配送、货物集散、集拼箱、包装、加工以及商品的交易和展示等诸多方面。同时也体现在技术、设备、规模管理等方面的集约。
(3)多方面运行系统的协调
运行系统的协调表现为在对线路和进出量调节上。物流园区的这一功能体现为其指挥、管理和信息中心功能,通过信息的传递、集中和调配,使多种运行系统协调共同为园区各物流中心服务。
(4)多角度城市需求的选择
物流园区与城市发展呈现互动关系,物流园区如何协助城市理顺功能,满足城市需求是物流园区又一功能特征。物流园区的配置应着眼于其服务区域的辐射方向、中心城市的发展速度,从而保证物流园区的生命周期和城市发展协调统一。
(5)多体系服务手段的配套
物流园区应具备综合的服务性功能,如结算功能、需求预测功能、物流系统设计咨询功能、专业教育与培训功能、共同配送功能等。多种服务手段的配套是物流组织和物流服务的重要功能特征。
(1)按经营主体
政府主导型物流园区与市场主导型物流园区
大多数的物流园区都是政府主导型的;浙江传化物流园区以及德力西、物美集团联合投资的物流园区都是市场主导型的。
(2)按产业依托
基于物流产业的物流园区与基于其他产业的物流园区
大多数的物流园区都是基于物流产业的,以物流企业为主体;外高桥物流园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等是基于其他产业的物流园区。
(3)按功能定位
综合化物流园区和专业化物流园区
具体体现在物流园区物流功能、服务功能、运行管理体系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其现代化、多功能、社会化、大规模的特点,而不同物流区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则表现出现代化和专业化的基本属性。
(4)按需求
按满足物流服务需求的划分,三种类型:
一是区域物流组织型园区。其功能是满足所在区域的物流组织与管理。如深圳市的港口物流园区、成都龙泉公路口岸物流园区等。
二是商贸型物流园区。商贸物流园区在功能上主要是为所在区域或特定商品的贸易活动创造集中交易和区域运输、城市配送服务条件。商贸流通物流园区基本位于传统、优势商品集散地,对扩大交易规模和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具备商贸流通功能的物流园区。如佛山城北商贸物流园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等。
三是运输枢纽型物流园区。物流园区作为物流相对集中的区域,从运输组织与服务的角度,可以实现规模化运输,反过来,规模化进行运输组织也就为物流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集中创造了基础条件。因此,建设专门的运输枢纽型的物流园区,形成区域运输组织功能也是物流园区的重要区的重要类型之一。属于运输枢纽型的物流园区包括双流空港物流园区、上海洋山深水港物流园区等。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 ____________。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总共为: ____________平方米。
1、该房屋租赁期为 ____________ 个月,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营业职场等用途。
3、租赁期满前1个月,双方再协商租赁事宜,乙方有有限租赁权。
1、租金起算日为: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2、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月租金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月租赁期的总租金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3、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在20天内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个月的租金。
1、甲方须在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于乙方使用。
2、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如无续租意向,乙方应在期满3个月前通知甲方,并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将房屋归还于甲方。
水电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按国家标准由甲方代收。(自甲方通知乙方三日内,乙方必须按时缴纳)
1、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2、甲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维修
3、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与乙方使用
4、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租赁房屋期内,水、电、暖气等正常供应。
5、甲方负责保证租赁给乙方房屋的安全保证,如发生被盗,甲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1、乙方有自主经营权
2、乙方在签订租赁协议的同时,必须遵守大厦管理的相关规定。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房屋内设施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行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装修,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甲方有权扣除押金,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6、乙方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其他任何更改时,须经甲方同意。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甲方交房时的设备、设施在无损坏、清洁并适宜租用的良好状况下交给甲方。
8、乙方可以在甲方指定的位置设立广告牌,但乙方必须提前办理好相关的城管等经营手续;乙方所做的广告牌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如出现因广告牌掉落等原因损坏车辆及伤及他人安全等事故,其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所做广告牌字样不能超过本大厦的广告牌字样。
9、租赁期间,所租赁房屋内的水电暖等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权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损坏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移转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
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贰拾万元整)甲方如在合同期内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或收回,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贰拾万元整)
5、在租赁期,乙方不能向甲方及时缴纳房屋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6、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责任除外。
合同期满,乙方如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租方(甲方)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承租方(乙方)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公司名称 | |||
---|---|---|---|
住所 | |||
生产经营地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
营业期限 | 长期/ 年 | 申请副本数 | 份 |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
(1)公司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时请列明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哈尔滨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2)生产经营地用于核实税源,请如实填写详细地址;如不填写,视为与住所一致。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据章程确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4)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企业类型包括①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②非公司制: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
(6)“经营范围”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例如:信息咨询、科技开发等。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情况 | ||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
合计 |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注: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2021年11月15日
账户申请书
账户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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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代码 | 账号 | ||
账户性质 | |||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
开户事项及内容如下:
账户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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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注册资金金额 | |||||
证明文件种类 | |||||
证明文件编号 | |||||
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
姓名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码 | |||||
关联企业 | 账户申请后的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中。 | ||||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 | |||||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 |||||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 | |||||
姓名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码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本存款人申请开户上述银行账户内容,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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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公章) | 开户银行(签章) | 人民银行(签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1、存款人申请开户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人行上海部、当地分支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带括号的选填“√”。
3、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人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留存。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财务负责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办税人员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税务登记日期 | |||||
生产经营地址 | |||||
注册地址 | |||||
纳税人类别 | |||||
主营业务类别 | |||||
会计核算健全 | |||||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 | |||||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 | |||||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善。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经办人: | 法定代表人: | 代理人: (签章) | |||
年 月 日 |
以下是税务机关填写 |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情况 | 受理人: | 主管税务机关(章): | |||
年 月 日 |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主管税务机关(章)指个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5、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个留存一份。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
---|---|---|---|---|---|
中文 | |||||
英文 | |||||
注册地址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主页地址 | 电子信箱 | ||||
法定代表人 | |||||
固话 | 传真 | ||||
手机 | |||||
主要负责人 | |||||
固话 | 传真 | ||||
手机 | |||||
联系人 | |||||
固话 | 传真 | ||||
手机 | |||||
机构类型 |
请在□中打“√” |
主管机关 | |||
注册资金 | 从业人数 | ||||
经营业务范围 | |||||
经办人 | |||||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
涉外调查管理机构意见 | |||||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
涉外调查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 |||||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
一、申请机构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表可从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下载,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二、申请机构填写电子文档后打印,首页须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三、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中“经营业务范围”填写内容应与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内容一致。
四、表中某些申请机构不需填写或无法填写的事项,请填写“无”。
名称 | 社会保险登记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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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 代码 | ||||
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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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负责人信息 | 姓名 | 单位经办人信息 | 姓名 | ||
证件名称和号码 | 所在部门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移动电话 | ||||
移动电话 | |||||
基本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
户名 | |||||
账号 | |||||
缴费起始年月 | |||||
申报所提供的材料和填报的内容均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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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登记”:新成立单位首次办理社会保险信息登记的,在方框内打“√”;“□ 变更调整”:已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化、需作变更调整的,在方框内打“√”。
2、“社会保险登记码”:新成立单位首次办理社会保险信息登记的,此栏无需填写。
3、“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填写“无主管”。
4、“代码”:填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对应的代码,无主管或不明确的填写“000000”。
5、“法人或负责人信息”: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等“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单位,此栏无需填写。
6、“参保所属地”:新成立单位首次登记参保时,填写实际办理社会保险信息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名称,例如:“长宁分中心”;已登记参保的单位,因办公(经营)地迁移,需调整参保所属地的,填写转入地的社保分中心名称。
7、“基本账户信息”(首次办理社会保险信息登记时非必填项)
(1)“开户银行名称”:填写单位基本户开户银行名称;
(2)“户名”:填写单位名称;
(3)“账户”:填写开户银行账号信息。
8、“缴费起始年月”:填写单位批准成立的时间,如“2019年1月”。
9、“申请人”:由单位经办人签名或盖私章。
1、新登记参保的单位需完整填写本表相关项目内容。
2、参保单位原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码”、“社会信用代码”以及申请调整变更的项目内容。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名称
姓名
原始密码
新密码
确认密码